|
一对青年男女,在办完结婚登记尚未举行结婚仪式之时,男方突发精神分裂症,由此,女方提出离婚。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一段短暂的婚姻就此结束。
2002年夏天,王丹(化名)经朋友介绍和大她几岁的沈强(化名)相识。2004年11月,二人经恋爱登记结婚,但没有立即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12月,沈强突发精神分裂症,住进了医院。日前,王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截至诉讼时,沈强的病也还没有治愈,夫妻两人无法在一起正常生活。
法庭上,沈强的法定代理人对王丹所述的上述事实及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沈强的病情并非如原告所诉,沈强只是心理有障碍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王丹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沈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再置疑。另外,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自行承担诉讼费,法院也予以认可。由此,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