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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草案》对申请再育、对涉嫌违法生育者进行技术鉴定、在城镇工作或生活的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多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禁止选择性别堕胎
《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胎儿性别选择进行限制: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修订草案》还规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的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涉嫌违法生育须配合鉴定
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生育可能,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的,当事人应当配合。”《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将该项修改为:“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同时,在对应的处罚中,《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罚款由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记者赵君辉)
乱动“人流手术”最高罚3万
要通过打胎的方式要男孩而不要女孩将行不通。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设立专章对胎儿性别选择进行限制。同时,通过补缴社会抚养费的方式,防止“超生游击队”钻政策空子。
条例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为防止有人借遗传病史钻空子,条例明确: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是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且必须取得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资格,并且,在程序上,胎儿需做性别鉴定的结论必须由这一级医疗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作出集体诊断。乱动“人流手术”的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医疗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则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超生游击队”出现新现象,由于户口迁移容易,一些“超生游击队”在异地违法生育后,缴纳少量社会抚养费后,将子女户口上在外地或不上户口。2002年11月到2003年8月,璧山县发生此类案件80起,少缴社会抚养费175万元。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璧山的社会抚养费要缴2万-3万元。而云南、贵州等地违法生育仅缴纳2000元-3000元。为此,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比照城镇居民规定执行。”“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由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该条例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市修订多项计生政策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对在城镇工作或生活的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及多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该《修订草案》还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超生游击队”缴纳抚养费提高
据介绍,当前,部分农村居民被相关单位聘用或者经商办企业,实际在城镇居住,收入也比在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居民高得多。这部分人员违法生育后,却回到农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群众意见很大。为此,《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缴抚养费。与此同时,还将加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涉嫌违法生育不配合技术鉴定者罚款加重
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现行条例第26条规定,有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生育可能,市或区(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的,当事人应当配合。当事人不配合处以5000元罚款。修订草案改为,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市或区(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进行技术鉴定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当。当事人不配合的,罚款由5000元修订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终止妊娠有新的具体规定
为遏制我市出生性别比高的问题,修订草案专设了“胎儿性别选择限制”专章,对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专章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和手术结果应当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与此同时,终止“人流”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该专章还规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的再生育服务证,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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