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中国商业联合会获悉,本月对各类商业领域内存在的“霸王条款”的治理工作将率先在零售市场展开。为此,商业联合会与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就零售市场上的“霸王条款”各自作出解释。最终,中国商业联合会表示,对于经过争议后,判定为不平等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零售行业的“霸王条款”应当坚决予以修改或者摒弃。据悉,近日予以修正后的这些不平等条款通过主管部门审议后,将进行全面的公布。同时,本市商业部门近期也将就零售商自定的“商品退换货规定”、“存包须知”条款等与本市商家进行商讨。
退货天数不能由商家自己定
据悉,此次中国商业联合会与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就零售市场“霸王条款”的争议包括,一些商场在“商品退换货规定”中规定:烟、酒、化妆品、书、磁带、
CD、VCD、电池、胶卷、内衣及贴身衣物、灯泡、洗涤用品、手表等商品不能退换及购买日期超过30天的商品不能退换。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表示,对于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法律没有规定商家必须退货,消费者单方面提出退货,违反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商业联合会判定,对于确实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确实没有必须退货的义务,但对于日期超过的天数,如果商家强行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有商场在其“商品退换货规定”中规定:顾客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可退货,退货商品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按低价退货。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表示:对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商家有权按照其承诺来处理。对此,商业联合会判定,对于不满意可退货的商品,价格发生变化时,应由零售商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而不应该由商家一方面对价格作出认定。
存包须知存在“霸王条款”
有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表示:大部分商家的寄存柜是免费服务的,并未订立《保管合同》。商业联合会判定,商家既然增设存包服务,服务本身就成为了一种责任,所以“存包须知”中规定,寄物柜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应该属于“霸王条款”。有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本商场保留对本‘存包须知’的最终解释权”。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表示:双方并未订立《保管合同》,“存包须知”不属于合同条款。对此,商业联合会判定,商家对最终解释权的限定,以偏概全,往往在解释时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霸王条款”。
“返券”附加条件属价格欺诈
此外,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还与商业联合会就商场促销“返券”活动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讨论。最终,商业联合会认为,商场、超市的“返券”活动中存在的价格欺诈通常包括有以下三种:一是虚构原价格,同一件商品在返券促销前后的价格有所不同,商家提高了商品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服装、鞋帽等商品容易出现此类问题;二是对于返券的条件没有进行明示,对于赠送的东西没有更多的说明,比如:赠送的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等;三是购买商品返券时有更多的附加条件,比如返回的券有的需要分楼层、分月份使用等,这些附加条件都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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