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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北京市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开展合作(托管)造林的活动,参与人数多,投资大,已经出现了一些纠纷和公司运作中违法经营的现象。
对此,北京市有关部门16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广大市民警惕“合作造林”中的“高回报率”等陷阱。自国家颁布有关加快林业发展政策以来,多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其中的一种。合作(托管)造林的基本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它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宣传种植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有高投资回报。合作(托管)造林大多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模式开展。由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运行周期较长,涉及诸多政策问题,其经济效益的最终获取也受诸多因素影响。
根据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目前北京市有12家工商注册的造林公司和13家分支机构。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一是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二是一些造林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夸大投资回报率,采用虚假方式,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三是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四是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据介绍,一些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可以为投资人申请办理林权证明和采伐证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并以已经投保为承诺强调投资的安全性;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针对“合作造林”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市民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确定投资前,应及时就造林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和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
二、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并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与情况,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三、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林权证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没有保证经济收益的作用;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
四、不要轻信投资高回报率和保险承诺。林业具有生产条件较为苛刻、林木生长周期长,受气候和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大的特点;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土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在林木生长的较长时期内,上述因素的发展和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应注意自身权益保护。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六、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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