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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恶臭气体会影响畜禽生产性能,判令奶牛场场主赔偿65000元
养鸡场建成经营后,距其30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家奶牛场,从此以后,养鸡场的鸡便出现产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的现象,最终使原告被迫停止养殖。养鸡场场主袁某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奶牛场将奶牛的粪尿排入距离养鸡场10余米的排水沟内,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因此将奶牛场告上法庭。前不久,东丽区法院对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经审理后,一审认定了污染损害事实的存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000余元,并判令被告停止将其场内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等畜禽废渣向场区外的水沟排放。
原告诉称,2002年6月,他承租土地投资兴建了一家2300平方米的养殖场,随后购进了5200只鸡雏。2003年4月,蛋鸡开始陆续产蛋。2003年6月28日,被告在距养鸡场30米的地方新建了一家奶牛场并投入使用,该奶牛场占地100余亩,数千头奶牛每天产生的粪尿等污物100多吨,直接排入距原告养殖场10余米的排水沟内。2003年9月,原告发现蛋鸡的产蛋量下降,死亡率却不断上升。经走访,原告得知这是由于鸡舍周围空气中的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过高所致。因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去年3月5日,原告被迫将存栏的1530只蛋鸡提前淘汰,终止了养殖。
庭上,被告不同意赔偿,辩称并不存在污染侵权的行为。理由是去年2至3月间,正是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爆发时期,原告诉称的损失不排除是疫情所致,也不排除其饲养技术存在问题。
东丽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被告未经相关部门允许即在原告养鸡场旁建奶牛场并排污,以及因此受过相关部门处罚的事实,同时认定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即两个养殖场互为污染,有害物质和恶臭气体会影响畜禽生产性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为被告不能提供其排污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又不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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