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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多方取证、公诉有力,使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辩护人亦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情况下,公诉人证据准备充分,庭审时公诉有力,最终使河西区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
案件回放
去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在河西区宾馆南道与宾西路交口处一羊肉串摊吃饭时,因琐事与柴某发生争执,柴某用啤酒瓶砸崔某的前额,崔某则从地上拿起铁腿板凳猛击柴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多处外伤,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拒不认罪
河西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两次传讯崔某,但其拒不认罪,辩解自己没有用铁腿板凳殴打柴某,柴某头部创伤是他自己跌倒所致。而被害人柴某被打后因患有精神应激性障碍又住院治疗,一直没能讲明被打经过。承办人经过多方努力后,在柴某病情相对稳定期间,对他的陈述进行了复核,有力地补强了证据。
检察官劝导证人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承办人认真分析,认定本案系一起互殴过程中的报复伤害案件,被害人虽然在事情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而以故意伤害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本案一名关键的现场目击证人因怕被报复,试图改变证词。承办人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对该证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向其讲明证人的义务,以及作伪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如实作证,为出庭支持公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庭审中逐一举证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依旧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遗漏了共同参与打架的张某;且本案证据不足,能够证实崔某用凳子砸被害人的只有张某一个孤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辩护人还向法庭出示了他们调取证人程某的证言,以证实被告人没有打架的行为。
公诉人对此一一列举。案发当天,程某在公安机关作证时根本没有看到具体打架情况,却在事发9个月后详细地说明了当时打架的情况,据此证明其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同时对于证人张某不出庭的情况,公诉人指出张某不出庭作证系经过法庭准许,且其证言提取过程合法,是他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公诉人还列举多份证人证言证实张某当晚并没有持械伤人的情况,建议合议庭不予采纳该质辩意见。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一予以有力答辩,最终使河西区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崔某的指控,在被告人崔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且该类案件一般适用缓刑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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