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住进新房,戴女士一家三口都患上咽炎、支气管炎等炎症。经监测,意外地发现居室内的氨气含量严重超标,有的甚至高达40—50倍。为此,戴女士一家将房地产商和建筑公司告到法庭,要求索赔。日前,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建造诉争房屋时国家尚无室内氨气限量标准,建筑公司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室内氨气确实存在超标,且不能排除氨气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医药费、环境检测费共700余元。
原告戴女士表示,2001年2月,她购买了某置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和平区贵都大厦的一套商品房,同年4月入住。入住后,因新房有异味,一家三口都感不适。2004年5月,戴女士委托本市环境检测部门对室内空气中氨气含量进行监测,结果发现两居室的氨气浓度均高出国家现行标准,有的监测点的氨气超标竟然高达40到50倍。监测结论做出后,戴女士一家一同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戴女士夫妇同患有咽炎、支气管炎,他们的女儿患有咽炎、扁桃体炎。为此,戴女士花去医疗费440余元。随后,戴女士一家起诉状告某置产公司,并将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因氨气超标造成的医疗费损失440余元、今后的身体损害赔偿金5万元、环境监测费410元,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室内氨气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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