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及财务报表等文件,骗取银行信任后再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利用此手段,一男子获款达7300万元,截至案发仍欠2300余万元未还。日前,市二中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2岁的王某系北京市人。1994年,王某注册成立了某技术公司。自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该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有多笔贷款业务,贷款到期后却因故不能偿还。为还贷,王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间,又以其在本市虚假注册成立的某实业公司名义,向该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其掌握经营权但无资金保证的公司作担保,骗取该银行的信任,并与该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14笔,骗开总款额人民币7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贴现利息人民币125万余元,王某通过贴现取得贴现金额人民币7100余万元,上述款额中,有280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的承兑款,2190万元用于付开具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转入技术公司2030万元,分别用于偿还技术公司贷款和王某个人支出。直至案发,王某尚欠该银行承兑票款2300余万元不能归还。其中,王某个人挥霍143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和汽车。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
经过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合议庭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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