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对原草案又有多项重要修改。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公证法草案。当时的草案规定:“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
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目前有不少公证机构是设在设区的市、直辖市一级的,这些公证机构人才比较集中,制度比较完善,办理公证事项的能力比较强,应当允许继续存在;同时,需要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据此,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或者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可公证事项
原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这一列举将“物品封存或者销毁”作为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目前在“物品封存或者销毁”中,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委员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在法律中予以肯定。新的草案删去了“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可以办理公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可以公证的事项。
公证员年龄上限放宽至65周岁
原草案规定“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可以担任公证员。有些常委委员认为,公证员不是公务员,年纪大些,经验多些,从事公证工作有优势,可以适当延长公证员的年龄上限。据此,新的草案将这一项中规定的“六十周岁以下”修改为“六十五周岁以下”。
骗取公证书要追究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包括公证当事人,也包括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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