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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漏洞
随着2004年“5·20新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颁布,对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开发商建设和运营、户型以及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转让都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从整体来看,还存在很大的漏洞。
2004年“5·20”新政规定,经济适用房没住满5年不能上市,如果上市转让其价格不得高于最初的购买价格;如果超过5年上市的,卖方要交10%的综合地价款,这10%的综合地价款基本上就把差价吃干净了,等于是或部分政府收回。
在实际操作中,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时,会出现业内所说的黑白合同。白合同是指正常的转让合同,是给外人看的,合同上以“不超过最初价的价格转让”;黑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私底下另外签订的一份补充转让合同,实际就是转让户型的真实价格。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只有在基准价上浮动3%。这3%不足以体现一个项目里面的不同房子的性能差距。尤其是到了二级市场上交易,朝向、楼层、景观好的房子会和普通的房子有较大的差价。这就造成了先来者的即得利益会多一些。
经济适用房房号开盘信息不对称。即使不直接“拿号”,有些人也可以通过关系和非正常手段事先得到信息,在追逐这一“紧缺资源”时获得先机。从现实的情况看,经济适用房的“供不应求”已经到了非常极端的境地,所以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也可能成为可获利的资源。
经济适用房购买者6万元的审核标准不够严谨。如果按一个家庭1口人算,年薪6万元,在北京市这个是中高收入,不具有普遍性;按一个家庭有两口人算,每个人的年薪3万元,买一套100平方米2居室的经济适用房,大约40万元左右,首付8万元,加上各种税和基金,再加上装修和购置家具,大约需要15万元才能入住。然后是月供2000元左右,包括物业费的话一个房子一年要近3万-3.5万元。这个家庭就会相当吃力。如果是3口以上,那么这个6万元的标准就涵盖了北京大多数的家庭,面又太宽。无论怎么算,6万元的标准是不严谨的。
北京“三环新城”开发商懋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挺宇认为,经济适用房的审核办法肯定有漏洞。经济适用房本身就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过渡政策。从一个社会来讲,它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方式,但这个方式有待于完善。(所涉及人物除“三环新城”陆挺宇外均为化名)
凭什么信任开发商
有个比方,说出售经济适用房就像是救灾,但是灾款没有直接发放到灾民手里,而是交给了一个商人,然后告诉他:“你把这些灾款发下去好了。”他会老老实实地、分文不差地发下去吗?
土地是政府低价给的,信贷也是政府在让利。政府的意愿再明显不过:这是在给低收入的家庭让利,为的是实现“居者有其房”的目标。但现在变味了,政府把这个“利”的分配权交给了商人——谁在放号,谁就有利可图。
房号里到底有多大利?以东南三环边上的“世纪风景”项目为例,均价为3840元/平方米,而周围的商品房均价是6000元。按一套100平方米的户型算,买经济适用房花费38.4万元,而买周边的商品房则需要60万元,其中差价为21.6万元。
经济适用房是微利的,但一个房号隐含的20多万的差价,就成了暴利的来源。这养活了很多人,雁过拔毛,还能连带拔下几块肉,尤其是以逐利为目标的某些开发商。
暴利面前,即使有完善的制度约束,也不乏铤而走险者,更何况,我们的制度还漏洞百出。凭什么信任开发商?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出台算是个好消息,毕竟有了好些限制。但是其中的某些条款,却似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思,例如,对经济适用房转让过程的限制。
实际上,房号(房屋)的买卖中,有一些是相当正常的市场行为:他们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他们辛辛苦苦排队排来的房号,他们要把它卖出去。对每一个普通人来讲,购买经济适用房都只有一次机会,这唯一的机会就是一种资源,何况经济适用房现在是紧缺资源,把自己的资源转让他人并获得相应报酬,有什么不对?
真正的问题出现在分配的过程中,对房号的支配权变成了寻租场,并且让越来越多的裙带人进入这个场子,才是这个制度越来越走形的关键。
此地无银三百两
有些现象看起来是不伦不类的,仔细推敲,背后的文章才真正耐读。
现实里就有这么一篇好“文章”。某某项目某期的放号,有民工在替某些不便抛头露面的人排号;有该项目开发商的员工也在排号——甚至还佩带着这个公司的胸牌。
这些“公司员工”倘若他们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他们排队,又有什么可以非议的呢?同样,房主雇用民工代为排队,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这更像开发商的一场“秀”:看看,连我们自己的职工都在排队拿号,你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要是其中有什么“猫腻”,我们的职工用得着排队吗?
再往深里一推敲,好像不单单是“秀”的味道,它还给他们可能真正存在的“猫腻”找到了合法的出口:倘若“预留号”真的存在,那么这些身份合法的民工或者内部职工“拿走”的,可能恰恰就是那些“预留号”,当然不是为他们自己,而是为他们的客户。
这也为某些本来不好解释的事实(有很多排在前面位置的人,竟然选不到期望的户型,因为这些户型“已经被选走了”)找到了借口:排在你前面的那些人,他们有优先选择的机会——虽然他们是内部职工,但是他们有合法的资格。
要不,为什么放号的地点要改来换去,而这些人最终果然排在了队伍的前面呢?
举起石头砸别人的脚
某项目是一个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小区,它的N期还没有开盘,在网上已经有人叫卖房号,要价2.5万。《财经时报》采访这个项目老总时他说,到目前为止这个项目新一期还没有放号,而且打算采取摇号的形式。“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有人已经开始卖号了?”
这个项目有了新的规定:房号不允许更名,一律采取实名制。如果在特定条件下,更名的也只能是夫妻双方,否则房号就作废。
也许这位老总真的是不了解,他肯定地告诉我们:那是骗子,要“谨防上当”。
他误会了“炒号”的程序,当然,对于有些排队拿到的房号来说,交易一定要在放号后,而且“实名制”将给他们制造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但是,倘若是开发商(或者它的内部人)自己在“炒号”呢?
实际上,与开发商相勾结的“炒号”炒的不是号,而是资格。交易恰恰就在放号之前完成:开发商确定把房号给A,A去市场上寻找买主B(也可能还有C或者D),B把转让费交给A。当真正的放号开始的时候,有了A的照应,B就已经“预订”一个满意的房号。排队与否,不过是走走过场;是否实名制,一样畅通无阻。
开发商所采取的看起来“严厉”的措施,不过是“把场子圈起来,只许自己人玩”。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开发商
1.用地: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税费: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3.信贷: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对购房户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5.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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