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一方为德国银行、另一方是土耳其公司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日前在天津海事法院成讼。在恰当处理适用法律问题、及时办理传票送达和证据公证认证后,天津海事法院高效率地审结了此案,有效保护了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的原告为德国北方银行,被告为土耳其埃塔公司。原被告于1996年签订了“贷款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1350万美元的贷款。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海地”(Hidir Selek)轮第一优先序位抵押协议。其后,由于被告没能按期归还贷款,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海地”轮。扣船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贷款及利息600余万美元,并请求确认原告对“Hidir Selek”轮享有的抵押权。
本案被告应诉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经两审后被驳回,被告随后销声匿迹。为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审判庭采取了公约送达,但未果。其后,法院又及时进行了公告送达。考虑到被告可能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进行当庭宣判。
然而,为了当庭宣判,前期却要解决很多问题。首先,案件的法律适用非常复杂。为此,合议庭组成人员多次就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提前进行了合议。再次,因为原告于开庭前两天才将足有两尺厚的证据提交法庭,而案件还需要办理证据的公证认证等手续。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李增强放弃了休息时间,仔细核对、审查证据。
日前,此案正式开庭审理。果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将近一天的庭审,在确认案件事实清楚后,合议庭休庭进行了最后合议。当日下午3点,合议庭继续开庭进行了当庭宣判。宣判后,特意从德国赶来旁听庭审的原告德国北方银行副总裁Roland Pabst先生非常满意,坚持要见李柏华院长当面致谢。Roland Pabst先生对李院长说:“我们几乎同时在美国、新加坡、南非、土耳其和中国扣押了被告的5条船舶,在其他国家也有过多次行使船舶抵押权请求的经历,但我们对贵院的印象异常深刻。我们尤其欣赏贵院工作中的公正、高效及对诉讼当事人权益高度重视的态度,以后我们将会首选贵院作为扣押和拍卖船舶的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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