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交了钱当众受查验名誉被侵害索赔又维权
在超市购物付款后,顾客欲通过安检门离去,然而警报突然响起。原来,因为超市人员的疏忽没有为顾客所买的衣物消磁。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引来众人围观,超市人员还当场查检了顾客所购物品。顾客认为超市的行为已经侵害到自己的名誉,由此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这名顾客的诉请。
2004年12月12日下午3时许,郭女士夫妇和女儿一起到坐落于本市河北区的一家超市购物。郭女士选定了一件夹克和其他物品,随后结账,准备离去。但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未取下夹克上的磁扣,致使郭女士在通过二楼安检门时报警器发生鸣响。警报响起后,超市的工作人员遂上前予以检查。核实中,郭女士出示了购物小票,其上所列物品与郭女士所购物相符。其后,超市的工作人员欲取下夹克上的磁扣,但在取下磁扣时将夹克的领子损坏,后这件夹克退货。在整个过程中,引来了许多人围观。郭女士及其家人很是气愤,于是找到超市方解决问题,并发生纠纷。其间,郭女士倒在地上,其家人报警。后郭女士到指定医院诊治,经诊断无明显外伤,郭女士后又自行进行了诊治。事发后,郭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在市级报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被告超市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时工作人员就进行了道歉,并在弄坏夹克后为原告办理了退货。纠纷中工作人员并没有与原告有身体接触,更没将原告推倒在地。另外,超市还提出了安检门外所贴的一则提示。提示为:“亲爱的顾客,若商品中磁扣未解除,报警器会鸣响,我店工作人员将及时给予消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以此抗辩,超市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及家人到被告处购物,在付款后,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未将原告已付款商品的磁扣取下,致使报警器鸣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众多顾客的围观。被告工作人员当众检查原告所购物品,影响了在场人对原告品德及名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故被告理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到指定医院诊治所花费的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自行诊治的费用应自行承担。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超市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判决生效5日内,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医药费1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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