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否认签过补充协议拒付款
非本人签名协议也有效
所盖名章不假且已部分履行法院判决依约履行
一纸补充协议上的签名有假,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遇到这一问题。经审理法院认为,协议上的签名虽然确实有假,但协议上的名章却是真的,且协议已经被部分履行,由此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判处协议的义务方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
2002年11月,外地来津人员沈某与本市一家发展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依照合同约定,沈某应于同年11月10日前共给付开发商首付款51万元,余款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后,沈某仅首付了35万元。因为尚欠16万元首付款,双方又于2003年1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沈某于2003年5月底及12月底分别给付8万元。此后,沈某仅给付了开发商4万元,拖欠12万元未付。由此双方形成纠纷,开发商将沈某诉至公堂要求给付12万元首付款。
法庭上,沈某只承认与开发商签订过购房合同,而否认曾就所欠房屋首付款与对方达成过补充协议。在质证过程中,沈某对开发商向法庭提交的补充协议上自己的签名不予认可,由此请求法庭驳回开发商的诉请。随后,经对补充协议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发现,补充协议上沈某的签字确非其本人所签。由此,提出了协议有效性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上的签名经鉴定虽并非被告所签,但补充协议上所盖沈某的名章与依法已经成立的购房合同上加盖的名章完全一致,并且在达成补充协议后,被告沈某也已经依据约定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共计付款4万元,据此,应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予全面履行,按约定足额付清所欠购房首付款。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给付开发商首付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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