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新华网报道]新闻发布会马上开始,欢迎您的关注。[14:59]
[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宣布新闻发布会有关事项。[15:00]
[新华网报道]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韩晓武已在主席台就座。[15:01]
[韩晓武]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物权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今天我们高兴地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主任向大家介绍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15:04]
[韩晓武]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大概一个小时。下面请王胜明主任给大家说几句话。[15:05]
[王胜明]感谢办公厅的安排,使我们和各家媒体有一个很好的见面机会。我先提供一个信息,在刚刚闭幕的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邦国委员长宣布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在这次常委会会后要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办公厅已经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就是有关向社会全文公布的这件事,包括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站开设物权法(草案)专栏等等。[15:06]
[王胜明]委员长在第16次常委会闭幕会议时,专门讲到和媒体有关的两段话,我说一下,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工作,把征求意见与加强宣传报道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开辟讨论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物权法的知识,使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普及物权法的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过程。[15:07]
[王胜明]这次新闻发布会,也是听取对物权法(草案)意见的一个很好机会。只要是和物权法(草案)有关的内容,我愿意和记者朋友们一起探讨、一起交流。[15:08]
[韩晓武]谢谢王胜明主任。下面提问开始。[15:09]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自从物权法(草案)提交审议以后,全社会已经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观念,就是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是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大家对物权的概念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法,我想请王胜明主任谈一下物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制定这样的一个法律,以及今后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物权的概念对中国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15:10]
[王胜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不同。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住房、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老百姓居住,工厂盖房都是不动产。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各种工厂的机器设备,你们家里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手上带的手机都是动产的范围。[15:10]
[王胜明]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什么叫做“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这个东西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法律要讲权利和义务关系,我有什么权利?反过来,别人对这个物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5:11]
[王胜明]物权法(草案)200多条,但是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物权法有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回答。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15:13]
[王胜明]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15:1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物权法已经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物权法对如何保护这些权利有什么样的规定?[15:16]
[王胜明]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专门写了一章,即“物权的保护”。关于“物权的保护”,在理论和学术界上还有一些争论,就这些保护方式,究竟是一种债的保护方式,还是物权的保护方式?我们是把有关物权保护的各种方式都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在这一章当中。[15:17]
[王胜明]在这一章规定了几种:第一,如果发生物权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办法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这是讲解决争议的途径。具体的保护手段有以下几种:1、确认权利。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产,我分的不够,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15:18]
[王胜明] 2、这个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有一项权利,就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这个杯子被别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没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个角,那怎么办?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你的一个建筑物,我经常要通过这里,但是你的建筑物可能会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险,可能你的墙皮有脱漏等等,这样就有一个请求排除妨害。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权,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还有一种就是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主要讲已经补偿的办法来承担责任。[15:20]
[王胜明]所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使用。有关物权保护的问题,我们在其它各章当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比较集中地规定在此章。[15:20]
[香港电台记者]国有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以低价的方式收购,比如将财产转让,现在怎样进行保护,国有企业才不受到侵犯?[15:21]
[王胜明]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当中有一些规定。企业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权利?主要是在《企业法》和《公司法》当中进行规定。但是物权法从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对物权和企业的财产行使权力的角度,有一些涉及。[15:22]
[王胜明]主要涉及在:1、物权法当中明确提出。这个问题过去曾经有争论。比如国有企业,对不动产和动产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物权法当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对于动产、不动产享有的这四种权利,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在法律当中就有一个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这就回到了企业管理者的问题。因为企业本身的活动,要通过其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来运行。所以企业的这些权利,反过来也是企业的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15:23]
[王胜明] 2、在现在实践当中,有的国有企业在它改制以及转让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作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不要钱,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话,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24]
[王胜明]以上两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实际生活当中存在的,有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法经营,包括过去的报纸上已经报道过的,比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违规炒期货,最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这样的情况制定了这样的规定。反过来对于违法经营的活动,也应当相应地承担责任。[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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