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以来,天津市部分企业实行“错峰限电”制度,调整了工作时间,延长了部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针对上述情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提醒各用人单位,企业不得擅自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如确实需要劳动者加班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应支付职工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体力劳动岗位,每日工作也不得超过11小时。
每月加班累计不超36小时
据介绍,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应支付150%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特殊工种工作制可不定时
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衡量工作时间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重体力工作每日不超11小时
对于符合条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时制度的种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用人单位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从事三级以上(含三级)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高温作业应调整工作时段
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时至10时和下午3时至晚7时,避开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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