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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中提供疫苗的张鹏在去年江苏宿迁“假疫苗”风波中曾被认定“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但却仅仅因为有关部门找不到他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以致今年在泗县再次犯事———
泗县疫苗事故责任人有“前科”
-新闻索引
; 近日轰动全国、导致数百名孩子出现异常反应的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与去年上半年的江苏宿迁“假疫苗”风波如出一辙,供货商同为本身没有经营疫苗资质的安徽滁州人张鹏。在去年上半年的宿迁“假疫苗”风波中,当地药监局暗访发现张鹏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储药仓库的条件不符合标准,遂对当时使用了疫苗的宿迁市妇幼保健所开出了罚单,但事后实际上款也没罚,也没能去追究张鹏的责任。在那次执法“夭折”后的一年,又是张鹏,在安徽泗县参与并主导了此次甲肝疫苗事件。我们有理由追问:如果去年宿迁“假疫苗”风波之后,张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如今泗县甲肝疫苗事件还会上演吗?
责任人张鹏去年曾非法经营疫苗
让我们先来看看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中提供疫苗的张鹏去年在江苏宿迁非法经营疫苗的事实。
这是一次去年在宿迁掀起轩然大波的事件。时至今日,记者重返宿迁市采访时,提起去年的“假疫苗”风波,当地市民仍记忆犹新。去年8月中旬,一个消息以极快的速度在宿迁市民中传播:宿迁市妇幼保健所给适龄孩子们注射的多种预防疾病的疫苗是“假”的,这在家长中引起了普遍且强烈的恐慌。消息来源于宿迁市药监局的一次执法行动,宿迁市药监局当时认定,“宿迁市妇幼保健所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半年里,以现金结算方式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安徽人张鹏处购进包括乙肝免疫球蛋白、流感疫苗等九种免疫疫苗共6000余支,货值32.17万元,到6月16日,使用上述药品违法所得28万余元”。去年7月份左右,一份由宿迁市药监局交给宿迁市政府的报告中写道,药监部门对这批疫苗进货渠道进行了明察暗访,结论是这批货属违法进货。
“张鹏在销售疫苗时使用了安徽滁州市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的发票,而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03年10月20日将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给其他公司,张鹏利用该公司外流发票,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除了认定张鹏手续不全,宿迁药监局还前往滁州实地进行了暗访:“所谓的滁州市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药库不足20平方米,疫苗储存在2台冰箱中,其中的一台还未接电源,冰箱旁锅碗炉灶一应俱全。”综合以上事实,宿迁市药监局的结论是,宿迁市妇幼保健所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宿迁药监局当时还认定,安徽滁州个体经营者张鹏“不具备经营药品资质”而属非法经营药品,同时其不具备储存疫苗的硬件条件。药监局给出意见:“这批疫苗的质量无法保证”。上述种种,与此次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现已认定的事实惊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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