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治理违章犬
记者上午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自2005年8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将纳入生物制品批次签发管理。
2005年8月1日以后出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市销售,2005年8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据悉,“人用狂犬病疫苗”批记录摘要的审核、项目检验及批签发文件的签发,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