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天津市自6月1日开始征收房地产营业税以来,征税工作平稳运行。但作为新生事物,很多群众对个人销售的住房和非住房营业税的具体征收程序并不了解,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营业税代征部门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贯彻国务院及天津《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天津市就房地产营业税征收制订了一整套工作程序,明确规定各区、县房地产登记交易服务大厅专设窗口受理房地产征税工作,且须在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前,完成营业税的代征工作。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后凡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买卖双方除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外,卖方须在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前,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向征税受理窗口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纳税申报时,属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和不满2年的住房,卖方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上次交易购买日期的证明资料(购买日期证明指上次交易合同、上次交易契税完税证、《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属于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上次交易购买日期及购买金额的证明资料(购买金额证明指上次交易的发票、上次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属于非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上次交易购买金额的证明资料。受理窗口将对卖方提供的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受理窗口为卖方开具《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符合缴纳税款规定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卖方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后,回原受理窗口,经查验无误的,为卖方开具《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卖方取得《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后,方可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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