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从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建设部已发出重要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自2005年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5年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问题,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除此之外,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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