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警方侦破一起利用伪造的商联卡进行诈骗的案件。日前,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对这起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商联卡诈骗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随着该案案情水落石出,犯罪分子用高科技诈骗的作案全过程也随之浮出水面。
案件回放
被告人罗某25岁,高中文化,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某21岁,中专文化,与被告人罗某是情侣。罗某因整日无所事事,爱上了上网,去年10月的一天,他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则徐州市出售复制银行卡的软件,便产生了伪造银行卡进行诈骗的念头。经与女友合谋后,两人去徐州买来了银行卡复制软件等作案工具。回津后,他们为了掩盖罪行,又买了名为张晨的假身份证,并以真、假身份证在本市农业银行先后购买了面值100元的金穗商联卡30余张。随后,他们在租住地用购买的制卡工具多次伪造、变造金穗商联卡。
去年10月17日至21日,罗某和张某用伪造的金穗商联卡在本市某珠宝公司骗购金项链1条,随后又在某通讯公司骗购手机两部,诈骗金额共计8982元。考虑到多次在同一公司刷卡消费会引人怀疑,罗某又找到朋友付某(男)和张红某(女),让他们代自己到各大商场、公司刷卡消费,同时答应每天支付给他俩100元“好处费”。十余天的时间里,罗某等4人共骗得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同年11月6日,4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购物卡在商场、超市骗购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罗某变造、伪造银行卡,并纠集、指使他人进行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红桥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为有期限徒刑两年至10个月并处罚金2至3万元不等。
本案证据
证据一:酒店住宿登记、租赁房屋合同 证实两人共同租房居住及两人一起去徐州买制卡工具的情况。
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鉴定报告 证实当事人以罗某、张晨之名购买金穗商联卡30余张、农行被骗垫付20599元和起获、扣押的银行卡系变造、伪造的情况。
证据三:银行刷卡记录、购物发票等 证实4被告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卡骗购物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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