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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自去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全面解决了建筑企业历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有效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卡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专用劳动合同制度也得到有效实施。截止目前,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和签订劳动合同已逾25万人,覆盖率达到90%以上,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落实政府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历年拖欠的任务完成后,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的要求,近日,市建委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投诉问题,由市、区(县)清欠办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查处。对农民工投诉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建设管理部门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受理拖欠工资问题投诉时,要将企业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落实月工资支付制度作为检查内容。凡涉及到用工单位为无资质队伍、进津企业未经备案,或雇用包工头带队伍施工的应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对企业依法查处。
市、区(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凡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建议建设管理部门对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采取限制招投标、进津备案等措施。《通知》强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卡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的检查力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备有雇佣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交费凭证和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对农民工投诉中属于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仍由市、区县两级清欠办负责受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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