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3日上午9:00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少年庭
案由:盗窃
只因担心比自己小4个月的男友“出事”,17岁少女小丽(化名)与男友一起盗窃不说,还亲自销赃。昨天,这名少女与男友一起站在了河西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
公诉机关指控
小刚(化名)是津南区人,小学文化,小丽是河西区人,职专在读。起诉书指控,去年9月,小刚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在候审期间继续作案。起诉书指控他单独及伙同“朋友”盗窃33起,所盗之物大多为电脑设备,总价值95000余元。公诉书称,小刚涉嫌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为第一被告。
另据指控,小丽与小刚是恋爱关系。小丽在明知小刚等人实施盗窃犯罪后,仍主动参与盗窃,并积极参与销赃,故被指控伙同他人盗窃27起,被盗财物价值共计91000余元,也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他3名被告人都是小刚的朋友,同时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被指控收赃的鞍山西道某电子商城经营电脑的个体老板张某。
庭审焦点小丽的“角色”颇受争议
关于被告人小丽充当的角色颇受争议。庭上,小丽只承认她参与过一起盗窃,其他情节只参与了销赃,而且“不到10次”。对于她这个说法,其他几名被告持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她的男友小刚称:“她没参与几起……不超过5次。”而第三被告人刘某则称:“没人让她去,她自己去的……为了分钱,还管谈价。”小丽的辩护人认为,除了2004年12月13日凌晨,盗窃河西区下瓦房新华书店信息中心四台电脑主机的一起外,其他关于小丽参与盗窃的指控均不成立,而只能算是销赃。
公诉人却坚持认为小丽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因为小丽虽然出于感情因素参与作案,但她的行为得以使其他几被告人的赃物及时变成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论处。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