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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老乡赌博时“出千”赢钱,四男子借此敲诈钱财,逼迫对方写下借条。天津市塘沽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四人判处有期徒刑。收到判决后,四人不服,于日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张某、董某、魏某和田某均系四川省人,其中董某曾于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4年,后经减刑于2003年7月刑满释放。为谋取钱财,四人经预谋,决定以同乡刘某在与田某等人赌博时作弊为由敲诈刘某。今年1月27日21时许,张某将刘某约至本市塘沽区一家菜馆内一同吃饭,随后董某、魏某、田某陆续来到餐馆。四名被告人聚齐后,即以刘某赌博时“出千”赢钱为名对其进行指责,随着“讨伐”声愈演愈烈,董某拿起酒瓶、刀子对刘某进行殴打、威胁,逼迫刘某写下向魏某、田某各借款3万元的借条。转天下午,董某、魏某在塘沽区一商场附近向刘某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田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董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张某、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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