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下午,读者李先生使用了近一年的电动车被属地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强行带走了。民警说,李先生的电动车另有其主。平白无故背上“偷车贼”的罪名,李先生非常气愤。事后,经警方调查,是因售车商家的疏忽导致了一场误会,那辆电动自行车被退还给了李先生。
资料显示:两车电机、车架号相同李先生从天津市中环世纪星机电专卖店购买电动车的发票上显示,李先生家的这辆电动车是2004年10月4日从位于绍兴道的“中环世纪星”专卖店购买的,价格为1240元。电动车的电机号和车架号分别为040842××和040920××。
李先生说,7月20日,他和那名丢车的女士见了面,那位女士手持的资料中,除了购车时间(2004年10月4日)不同外,电动车的电机号和车架号却完全相同。李先生说:“后来,听电动车专卖店的人说,这种品牌的电动车每10万辆就出现一个重号,没想到被我们俩碰上了。”
疑点:买车日期不同车号无异
在电动车被民警推走后,李先生来到当初买车的专卖店并获悉,丢车的女士是在2005年3月14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被该店的店员在发票上应编号“05”误写成“04”,导致售出号近似。
警方证实:问题出在专卖店
7月21日下午3时许,李先生和丢车的那位女士一同到属地派出所。该女士说,通过查询底票,发现是“中环世纪星”专卖店的人书写购车发票时笔误,李先生并非偷车人。警方将电动车退还给了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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