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天津市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报报道的《“良子”遇李鬼?》案,开庭前,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尽管原定28日只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公司诉被告天津樱花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诉被告朱义安(天津开发区樱花良子健身中心)案次日才审,但鉴于两被告委托了同一名律师,为节约诉讼成本,两案于昨天同时进行了了结,二被告自愿共同赔偿原告1万元,并保证不再使用诉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