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七部委在京研讨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记者上午获悉,研讨会上不少专家认为——强制婚检比自愿更符合国情
9:30北京
黑龙江省近日规定继续实施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消息传出,掀起了又一波关注和讨论我国婚检问题的热潮。面对社会上、学者中和实际工作者间的不同意见和观点,全国妇联对这个问题持怎样的看法和立场?今天上午9时30分,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少华。
赵少华说:“婚前医学检查(简称婚检,下同)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但是,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后,全国婚检率迅速下降。长此下去,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的影响将是非常严重的。”
赵少华告诉记者,7月26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在北京召开研讨会,来自22个省(区、市)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就婚检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的深入研讨。赵少华说,希望通过研讨起到以下作用:
深入分析婚检对国家、民族、社会发展及欲婚男女、家庭、后代的影响和意义,影响和提高公民进行婚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认真总结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以利不断完善婚检制度、提高婚检质量和群众对婚检的满意度;
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建议,推动《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与完善,使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为政府进行相关政策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推动政府将婚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记者了解到,绝大部分发言者均普遍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取消强制婚检带来的问题很多,从对社会负责的角度,应该恢复这个制度。
观点1应当根据我国目前国情恢复强制婚检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潘维亚:
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我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翟振武:
俄罗斯是除中国外唯一实施婚前检查的国家,其原则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施免费检查。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自愿婚检”的道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走不通。
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但在目前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
观点2缺陷儿增多与取消强制婚检无必然联系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任瑞英:
结婚、离婚无须再到单位、街道开证明,婚前医学检查以自愿取代强制,这完全是从人文关怀角度和公民的利益出发,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符合法律上公法不干涉私法领域的基本理念。结婚是最基本的人权,国家取消婚检强制是无可置疑的。实行自愿婚检,并非取消婚检,因为只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才能确定办理结婚的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怎样预防疾病。婚检率下降缺陷儿增多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强制性婚检,而在于公民卫生教育的普及和优生优育意识的提高。
复旦大学黄蔚:
婚前医学检查在保障人群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有其特殊地位,但不是唯一手段。政府应该将婚检定位为一项保健服务,通过政策引导、社区宣传、学校教育、扩大检查人群,来弥补检查率过低的问题。
观点3取消婚检违反立法精神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而《母婴保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母婴保健法》属于上位法,《婚姻登记条例》属于下位法。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母婴法》对《婚姻登记条例》具有约束与监督权力,《婚姻登记条例》不能与《母婴法》发生冲突。取消婚检的规定,是违反上位法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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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全国婚检率由2002年的68%骤降至2004年的2.67%。一年来由于婚检率大幅下降,孕期检出的梅毒、淋病等性传染性疾病明显增加。
2004年广东全省的实际婚检率为3%,较2002年下降了95%。伴随婚检率下降的是出生缺陷发生率的逐年提高:2002年为137.2/万,2003年升至208.0/万,2004年再上升为212.1/万。
自1995年到2003年,北京市9年共为142.85万人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检出疾病95888人。据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003年1至9月婚检检出梅毒51例,而后来9个月,由于婚检率下降,仅检出梅毒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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