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嫉妒相邻饭馆生意红火,为争抢客人,竟在相邻饭馆投放农药,结果导致10名食客用餐后中毒住院,后该男子被抓获归案。本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经过严格审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定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称,2005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因嫉妒相邻的饭馆生意红火,为争抢客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甲胺磷乳油”农药、竹竿、漏斗、塑料管、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大港区某镇“兰州”拉面馆,将“甲胺磷乳油”农药投放在拉面馆兑汤的不锈钢桶内,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等10人在该面馆食用拉面、羊汤后中毒住院医治。后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报复投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招徕顾客与邻店的店主发生矛盾,出于报复将农药投放在拉面馆兑汤的不锈钢桶内,造成多人中毒并住院治疗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检察官析案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本案时介绍,“投放危险物质罪”源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三)中第1、2条的规定,将原来的投毒罪进行了修改,刑法第114条被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案犯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中的不严重结果犯,其所实施的投放有毒农药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已导致少量的不特定他人感染疾病并引起社会恐慌,但不致引起不特定的他人重残后果,故法院对其做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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