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小说《孔乙己》当中有这样的情节:孔乙己因为偷窃,被主人家捉住,“吊着打”。更要命的,是那些看到过孔乙己被“吊着打”的人们,在咸亨酒店还不断地拿这件事来取笑他。最后,可怜的孔乙己被人打断了双腿,成了残废,直到“似乎确凿死了”。天津人有句老话,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孔乙己偷窃,确实可怜,但他没有犯应该被打断双腿的罪。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罪大当杀,也不应该由主人家把他打死,自有法律管着呢。
偷井盖的事情也是这样。我们恨透了偷井盖的贼,尤其是当我们骑自行车走夜路时,前轮陷进地井,摔得鼻青脸肿之时,真恨不得把那窃贼生吞活剥才解恨。现在终于抓住了一个,给他挂牌子示众,心情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恰恰问题就出在这里。把他扭送公安机关是对的,给他挂牌子就不对了。
前天看电影《任长霞》,这位女公安局长对那些抗议拖欠土地补偿款的老百姓讲的一段话给我印象特别深,她说:“乡亲们,这画着一条线,就是法律,过了这条线,有理也变成没理了。咱们老百姓,无职无权,靠什么来保护自己?就得靠法律。”这话说得算是到家了。民间有时办事出于义愤,但义愤不能代替法律。那个偷井盖的贼,自有法律等着他,但他也有人格,挂牌子是越界的,法律之界。
应该用守法去对付违法,而不是以违法来对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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