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结合正在开展的百日治安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近日发布并实施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强调,电力设施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并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权利。
《通告》指出,凡在本市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收购专点按核准范围经营的除外)。
《通告》明确了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通告》规定,违反《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的,不执行收购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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