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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刑事责任,一名17岁少年在与他人预谋后,指使一名不满16岁的男孩入室盗窃,殊不知,依据法律规定,他的教唆行为依然构成了犯罪。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入室盗窃男孩则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
17岁的吴某是本市东丽区农民。2004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吴某与李某、董某(均未在案)预谋后,指使未满16岁的于某窜至东丽区军粮城镇唐山村,以翻墙入院的手段,盗窃村民140余元,后赃款被吴某、李某、董某挥霍。尝到甜头后,三人又怀着侥幸心理于同年10月3日12时许,再次指使于某窜至东丽区军粮城镇苗街村,以同样手段盗窃村民7600元,赃款亦被三人挥霍。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吴某于2004年12月1日被查获归案,并退交赃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指使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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