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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等5部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调整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根据第一个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还规定,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第二个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等18类),自工商注册登记起,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将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作出规定。这两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均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解读
文化领域外商投资进入间歇期投资更加规范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员齐勇锋看来,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释放了比以前的政策更为严格的信号。
“《意见》和10号文件有所不同,在10号文件里分鼓励、允许和禁止三个内容,而《意见》里则没有了鼓励,并且最后面还有些非常严格的要求。”齐勇锋告诉记者,“对照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文化领域对内外资是实行有区别的政策,而不像经济领域实行一视同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到了,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鲜明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出台背景。”齐勇锋说。
面对“文化贸易逆差”中国该当何为?
据报道,近年来在文艺演出市场,引进和派出每场收入比为10∶1;出版市场,引进与输出比为6.84∶1;版权贸易,引进与输出比为10.3∶1,就图书版权而言,中国就引进12516项,输出仅为81项。
面对全球文化市场上强势的西方文化产品,我们该如何努力才能占有一席之地?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如何适时地做出调整,借助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极佳展示机会,重建文化中国的国际形象,将具有5000年文明传统、又经过现代转换的中华文化传播到世界上去,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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