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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心人收养了一条“流浪狗”,不想这条狗却闯了祸:撞倒一名骑车人并致人受伤。在由此引起的诉讼中,“临时”的狗主人成了被告,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伤者的一应损失。
2004年11月2日下午,张某骑着一辆燃油助力车沿建昌道由西向东行驶,突然有一条大黄狗从张某的右侧蹿出来,撞在了助力车的前轮上,张某一下子摔倒在地。后经诊断,张某左手指、左肋部等多处擦伤、挫伤,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撕脱伤。后张某将黄狗的主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庭上,被告刘某却辩称,“肇事”的大黄狗是一只“流浪狗”,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虽是临时饲养“流浪”的动物,但也负有监管之责,现刘某临时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伤害,其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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