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上半年审理的260余件离婚案件中,根据《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而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尤其是保护无过错方等人性化原则,切实维护了离婚夫妻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赵先生与黄女士是一对结婚近五年的夫妻,因黄女士是外省人,二人用于结婚的婚房、家具、家电等绝大部分财产都是赵先生筹备的。二人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黄女士迷恋上跳舞,引起赵先生不满,二人为此无数次争吵。赵先生难以容忍,向法院提起离婚,黄女士也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女士并无婚前财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赵先生的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等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李先生的房产等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为此,建议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最好事先约定,以免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
本市妇女李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经商,李女士认为丈夫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张先生是夫妻, 1992年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张先生到外省市开始自行经商。由于在外经商很少回家,夫妻关系开始疏远。前年年底,被告又到北京市开办了一间油漆涂料商行。李女士认为丈夫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故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婚生子随自己生活,要求丈夫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共同财产油漆商行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650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法院依法准予。考虑被告长期在外经商,故子女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对于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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