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发帖子称“为提供信息举报者支付5万元酬金,为抓捕者支付5万元酬金”
“我本人将愿意为提供确切信息的举报者,支付5万元酬金!为成功抓捕者,支付5万元酬金!”
今天早晨,搜狐社区BBS上一个“10万元酬金追捕宋某这个骗子”的帖子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发帖人称将拿出10万元钱寻找一个骗子的下落。
“10万元酬金追捕宋某这个骗子”的帖子是一个网名叫“还要骗我多久”的人在8月18日发布的。这名网友称,一个叫宋某的人骗了其32万元后人间蒸发了。帖子还配有一张宋某的大头像和“还要骗我多久”的电子邮箱地址。记者今晨给“还要骗我多久”发了一封邮件,但截至发稿时,没有得到答复。
律师说法
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在网络上发布私人通缉令是否合法呢?今天上午,大地律师事务所王佰岭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悬赏令是以被“通缉者”的违法行为为内容,没查清以前,网上公布“通缉令”会降低对“被通缉”人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配有照片,还意味着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王律师还指出:“因为没人能证明发布者所刊登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能够在事后履行支付赏金的诺言———因此登出‘个人悬赏令’的搜狐网站没有尽到审查与核实的义务,同样存在侵权问题。”
案例链接
“被通缉”人赢官司
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网员工高某与该中心发生劳资纠纷,该中心在自己的网页上登了一条“网络通缉令”。
其中使用了“歹徒”、“作案”等词语,并公布了高某的多个私人电话。高某认为这是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遂起诉至法庭。今年8月1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中心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
名词解释
谁有权“通缉悬赏”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称,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在某一区域发布的法律文书。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易教授介绍说,在必要的情况下,通缉令可以附带悬赏通告,在悬赏通告中必须明确悬赏金额。公安部的“通缉令”悬赏缉拿自2001年起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各级通缉令都明确规定了奖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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