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乡以投放爆炸物相威胁勒索钱财没有得逞,被告人又携带爆炸物来到本市,选择一家超市投放爆炸物后索要钱财,经超市人员报案,被告人被及时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此判决日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前,被告人邢某由家乡河北省携带爆炸物来到天津。事发当日,被告人选择本市一家超市后,将爆炸物秘密放置在存物柜内离开,次日上午,被告人四次给超市打电话,以他人花费30万元雇佣其放置了两个爆炸物相威胁勒索钱财,声称共投放了两枚爆炸物,先告诉超市其中一枚放置的地点,如果不给钱,就引爆另外一枚爆炸物。经超市人员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此外,经查证,被告人来津前,还曾在家乡以同样的手段向一家塑料制品厂敲诈,该厂人员及时报案,被告人未能得逞,公安机关在厂区内提取了被告人制造并放置的爆炸物。经查证,被告人所在地警方在清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动中,在被告人家中查获药球30公斤、黑火药30公斤、闪光药4公斤及大量非法制造的烟花,全部收缴并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将爆炸物放置在工厂、超市,以达到向他人勒索钱财的目的,被告人邢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邢某两次采用放置爆炸物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且时间均选择在节假日期间,犯罪对象为生产单位和超市等公共场所,说明被告人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选择社会影响较大的目标,以便于其犯罪得逞,虽因意志以外原因其犯罪行为未得逞,但性质恶劣,故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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