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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妇女与健康
中国政府把妇女健康作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十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并在妇女发展纲要中提出妇女健康目标。国家不断增加妇幼保健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妇女保健服务网络。到2004年底,已建成覆盖城乡的2997个妇幼保健机构,全国妇产科床位达24.3万张。
重视满足妇女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妇女预期寿命。多年来,各级卫生部门把妇科病查治作为妇女保健的一项常规工作,全国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65岁以下已婚妇女可以享受到妇科病检查,2004年检查率为37.3%。政府重视青少年健康和老年妇女健康,在各类学校和社区大力开展性知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女性青少年的性健康知识水平,增强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多种途径宣传科学的保健方式,为老年妇女提供更多的健康咨询和服务的专科门诊,使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2003年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4岁。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亲安全。2000—2001年,国家投资2亿元在378个国家级贫困县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2002—2005年中央财政和项目地区配套投入4亿元继续实施此项目,并扩展至全国1000个县,覆盖人口3亿多。几年来,数十万贫困孕产妇在项目支持下得到安全的接生服务。此外,中国政府还积极改善乡(镇)卫生院接生条件,通过开辟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实行贫困孕产妇救助等措施,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改善母亲安全状况。十年来,中国孕产妇死亡率逐步下降,由1995年的61.9/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
积极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权利。1995年,中国政府从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出发,启动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项目,以育龄妇女的需求为中心,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鼓励男性参与生殖健康等活动,并为青春期少女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十年来,项目经验已经在全国800多个县(市、区)得到推广,进一步满足了广大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维护了妇女的计划生育权利。
努力为流动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维护她们的健康福祉。随着城乡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家努力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为流动妇女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妇女发展纲要强调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流动妇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组织流动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工具,为贫困流动孕产妇实行免费服务,提高了流动妇女的健康水平。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关怀妇女艾滋病感染者。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加大了资金投入,使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面对妇女HIV/AIDS感染逐渐增高的趋势,国家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作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母婴阻断专家组,开展预防和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关怀检测阳性孕妇和阳性孕妇所生婴儿的试点工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干预模式和经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宣传和服务活动,推广使用安全套,提高男性参与的力度,降低妇女艾滋病感染率。2004年世界艾滋病日,全国广泛开展了“关注妇女,抗击艾滋”的主题宣传活动。
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展各种妇女健康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全国妇联开展了“母亲健康快车”等项目,在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为主题的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在全国大中学校和流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以同伴教育为主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项目,在农村把帮助妇女增加收入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结合,有效促进了妇女健康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艾滋病防治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商务部管理协调的援华项目资金中,三分之一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妇幼卫生事业。
七、妇女与婚姻家庭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十年来,妇女早婚率下降,平均初婚年龄提高,总和生育率保持在较低水平,2004年为1.8。在计划生育活动中,国家强调社会性别意识,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把计划生育和促进性别平等相结合。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为实现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有利条件。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家务劳动服务迅速发展,家庭劳务消费比例逐渐提高,家用电器日益普及,托幼事业不断发展,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有所上升,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异进一步减小。
依法保障女婴和女孩的生存发展权利,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允许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入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新型婚育观。2003年启动“关爱女孩行动”,提出“消除性别歧视要从怀孕抓起,倡导男女平等要从娃娃开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生育偏好,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孩的家庭地位。
重视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十年来,国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维护女性占多数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关心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保障老年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努力营造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家庭环境。2001年9月,国家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家庭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和迫害妇女;实行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家庭领域推进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积极开展家庭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一贯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关家庭问题的决议、磋商与活动。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家庭组织。2004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国际家庭大会,赞同《多哈宣言》所倡导的婚姻双方忠诚和平等,谴责使用家庭暴力。同年,中国承办了世界家庭峰会,倡导性别平等从家庭开始,培育和谐的家庭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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