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自2004年5月1日新《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事故之后赔偿引发的相应问题,一直是天津市民向交管部门进行咨询的热点。昨天,针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3大热点问题,交管部门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事故认定书》是不是唯一赔偿依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将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后,有的当事人到法院申请依照《事故认定书》判决,却没能获得他认为合理的经济赔偿,便据此认为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合理,导致自己没有获得合理的赔偿。交管部门表示:其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对当事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做出定性、定量的结论。新交法规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勘验、调查、汇总各种证据后做出的证明,当事人是否对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综合结论。刑事、民事案件诉讼中设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法院审理中对《事故认定书》的使用,还要通过对相关线索的质证、审查,重新做出鉴定结论,最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判断。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份《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影响案件结案的唯一证据,而只是证据之一。同时,对已审理完毕甚至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如当事人不服,还可以继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交警是不是必须调解事故
有当事人向交管部门咨询:以前发生交通事故后,办案交警会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调解,可现在交警却采取自愿原则,可调解也可不调解,这是不是交警不作为?交管部门表示:当事人据此认为交警不作为是一种误解,因为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把调解作为诉讼前必须程序。而按照新交法的规定,调解必须经过程序为:双方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只有双方都提出要求调解时,办案交警才会调解。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不愿调解,交管部门将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交管部门不予调解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可以就此交通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肇逃案件赔偿是不是必须等到破案
有的当事人涉及肇逃案未能破获,受害者得不到赔偿,伤者家属要求交警立即破案。据了解,交通肇事逃逸案具体情节多种多样,有的肇逃者千方百计破坏、伪造现场,有的肇事者整修车辆、毁灭证据,多数案件发生在夜里没有直接目击证人,这都给侦破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责。对不能破获肇逃案的伤者赔偿,法律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有关部门介绍,目前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在筹备当中,预计将于近期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