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经预谋伙同他人,采用提供虚假的购买英国路华牌汽车手续,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116万归其个人使用。骗取贷款后,其除了归还少部分贷款本息外,尚有100余万没有归还。本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这名女子。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女)同张某某(另案)经过事先预谋,采用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虚假的张某某购买价值167万的英国进口路华牌汽车手续,张某某提供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购房合同以及担保人相关证明的手段,于2003年6月16日在某银行和平支行以张某某购车贷款为名,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16万元归刘某个人使用,张得好处费2.5万元。贷款骗取后,除少部分贷款本息归还外,尚有100余万贷款本息无力归还并且去向不明。后二人逃匿。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为骗取贷款,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骗取银行贷款并改变了贷款用途,之后隐匿,造成银行百万元贷款未能收回。其行为已经涉嫌贷款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析案: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就信贷业而言,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等。
为严厉打击这种骗取银行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理由或手段等骗取金融贷款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刑法》规定: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的数款达到1万元以上将构成犯罪,骗取贷款20万元以上,将被视为特别巨大,疑犯将面临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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