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获得假币后,为兑现利益,与他人合伙使用大额假币付出租车车费,通过找零换得真币。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刘某,男,38岁,系本市无业人员。今年5月24日,刘某非法获得假币70张,其中包括面值100元、50元及20元人民币三种,共计面值4650元。为尽快谋得实利,刘某当日便以乘出租车付费找零的手段,用100元假币找回真币95元。尝到甜头后,刘某更加大胆。两天之后,他又找到朋友郭某(另案处理)密谋专门用大额假币付车费以骗取真币。二人外出打车,行至预定地点后付费离开,而此时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忽然发觉钞票有假,核实之后大呼上当并迅速报警,与此同时,刘、郭二人已登上另一辆出租车。当该车行至爱国道附近一楼群时,刘某与郭某用20元假币骗得所乘出租车司机找回的15元,后二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的手包中当场查获假币4530元,警方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面值共计人民币4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刘某属于在缓刑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除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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