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昨审烈士家属索赔案
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民法调整成为辩论焦点
震惊全国的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造成衡阳市消防支队20名消防官兵牺牲。17名烈士的家属刘丹萍等41人集体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一案,于1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就被告方是否有过错、被告行为与烈士死亡的关系、索赔数额,以及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是否造成对原告方的人身损害等),是否适用民法调整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称:牺牲的消防官兵前往火灾现场救火系职务行为,已经得到国家赔偿,其家属不应再向被告索赔。
据审判长潘兵介绍,17名牺牲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属集体起诉永兴集团等四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等共计434万余元。20名烈士中有1名烈士的家属并未起诉,另有两名烈士的家属已另行起诉并于8月3日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于1日8时30分开始,13时30分结束。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没有出庭,被告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及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代理人到庭,衡州大厦设计人员朱峰、肖伟本人到庭。原告方到庭的有烈士钟琳琳的妻子刘丹萍等3人及两名律师。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法庭激辩
房屋质量与官兵牺牲是否有关
国家赔偿之后被告是否该担责
41名原告起诉称,根据勘察、鉴定,衡州大厦从它的设计、施工、使用管理都存在违法行为。在设计方面,开发商永兴集团公司及李文革,私下雇用朱峰、肖伟设计图纸,用于报建的图纸和用于施工的图纸不一样。设计员朱峰、肖伟私自揽活,其设计的图纸存在缺陷,降低了工程质量。
在施工方面,被告永兴集团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组织没有资质的民工队伍施工。永兴集团公司工程部部长李永开、施工员魏东衡,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没有严格把握施工材料的质量关,违反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规定。在使用管理方面,永兴物业公司明知该大厦未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消防管理混乱,既没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尤其是消防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在经过证据交换后,庭审迅速集中在3个焦点上:被告对消防官兵的牺牲有无责任、消防官兵的死亡与被告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应不应得到被告赔偿。
原告代理人认为,永兴集团私下雇请设计员、降低工程质量,使衡州大厦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同时,永兴物业公司违法改变消防设计,并将建筑物底层改做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在救火牺牲这一事件中,存在两个方面法律关系,一是消防行政关系,属于职务行为,国家已经对此进行了抚恤;另一个是民事责任关系,房子的质量与官兵的牺牲有直接关系,所以,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认为,衡州大厦在倒塌之前经受了5个小时的大火,是正常使用的。消防官兵赶往现场救援是职务行为,国家已经对烈士家属进行了抚恤,保险赔偿也已到位,因此不应当再向被告索赔434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雷鑫律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赔偿钟琳琳等17位烈士的死亡赔偿金2929943.2元;二、赔偿钟琳琳等17位烈士的丧葬费97435.5元;三、赔偿钟坤廷等被扶养人生活费1308070.43元;四、赔偿钟孝利等六人医药费5925.7元。上述四项费用共计4341374.83元;五、相关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说法
消防官兵救火是职务行为
国家更应该承担抚恤责任
“消防官兵为救火而光荣牺牲,他们的行为是英勇的,牺牲精神值得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消防官兵救火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造成消防官兵人身伤害或者牺牲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责任,由国家发放抚恤金进行补偿、授予烈士等光荣称号,享受应当享受的待遇。”
杨立新告诉记者,消防官兵属于国家现役军人,他们的救火行为是履行军人职责,是国家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因为,不是失火者与消防部队在失火之后签订协议,确定了权利义务后,才按照协议履行救火义务的,而是消防部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出火警,依照自己的职责扑灭火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火灾的责任者或者失火的事主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对烈士家属进行赔偿呢?
杨立新说,假如是火灾的事主故意设套,引诱消防员进入危险区域,加害消防员,则这种行为是故意的侵权行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事主不是故意所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好比游泳馆里的救生员,不能因为救生员去救落水的人而导致死亡就向落水者要求赔偿,因为救人是他的职责。
针对衡阳大火烈士牺牲的具体案例,杨立新认为,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具有建筑缺陷,并且是因为建筑缺陷造成坍塌,进而造成消防队员伤亡,如果这是造成消防官兵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烈士家属是可以请求直接原因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为由,要求造成险情的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消防队员实施职务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也就无法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如果是普通人进入火场救火受害,造成危险的责任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
新闻背景
2003年11月3日,衡阳一栋八层商住楼发生重大火灾,衡阳市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3分钟后20名官兵和两辆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当时火势燃烧迅猛,无法控制,商住楼上400多名群众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消防指挥中心又紧急派出200多人赶赴火场。8时30分左右,全部居民安全撤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正在此时,现场部分楼房突然倒塌,将正在灭火的几十名消防官兵埋压在废墟中。20名消防官兵遇难,包括4名新闻记者在内的16人受伤。
2003年12月22日,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原因调查取得进展,联合调查组初步认定,导致衡州大厦坍塌的根本原因是大火燃烧时,在衡州大厦西部偏北的5根柱子损毁比较严重,这5根柱子承载能力下降,在重载的压力下倒塌,继而引起衡州大厦3000多平方米建筑的坍塌。
12月2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犯罪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被当地警方逮捕。20日,这起事故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永兴集团公司工程部部长李永开和负责衡州大厦工程建设的魏东衡也已经被警方逮捕。
相关链接
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衡阳“11·3特大火灾”刑事案。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受审。2005年4月1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魏东衡、李永开、朱峰、肖伟、沈黎明也分别被判相应刑罚。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由于刑期只有1年6个月,而李文革是在2003年12月21日被逮捕的,目前,李已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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