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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车向他人借款17万元,还未来得及偿还,借款人即因车祸死亡。为实现债权,出借方将借款人的父亲、妻子及子女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偿还债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作为原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借款,为此,一审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
原告寇某诉称,其与温某于2002年相识。2003年,温某为购买汽车向寇某借款17万元人民币。转年11月,温某为寇某写下一张借条,承诺于2005年春节前还清借款。今年4月21日,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此,寇某向温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其妻、女儿及两个儿子主张债权,要求五人偿还温某生前债务。
庭审中,五被告辩称,温某已因车祸死亡,被告怀疑原告无职业,不可能有能力借给温某17万元,认为温某生前没有向原告借款。因此,五被告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温某为购买汽车向原告寇某借款17万元。2004年11月13日,温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前有温某购车用借寇某现金17万元整大写壹拾柒万元整还款日期定于2005年春节前付清。”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温某生前与原告寇某借款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现温某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借款。虽然庭审中五被告否认此借款,但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反驳。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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