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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或联队名下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一起这样的纠纷成讼于法庭,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车辆有偿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6月12日,出租车司机文某驾驶号牌为津E10×××的夏利出租车,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将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郭某撞倒,致郭某左膝韧带损伤、左腿腓骨骨折。交管部门认定,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9月,文某以难以支付巨额赔偿为由拒绝赔偿郭某损失。受害者郭某认为,文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属赔偿主体,但车辆挂靠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应负有赔偿责任,遂于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文某及车辆挂靠单位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万元。
文某车辆的挂靠公司在法庭辩称,文某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文某只是将该车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登记在他们公司名下,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280元。依据公司与文某签订的“车辆经营合同书”规定,公司不应分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郭某的律师提出,挂靠一般分为有偿挂靠和无偿挂靠,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偿挂靠单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文某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车辆挂靠公司每月向文某收取一定费用属有偿挂靠行为,肇事司机财产不足时,挂靠公司应承担支付剩余赔偿数额的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文某赔偿郭某各项费用5万元;文某财产不足时,由文某车辆挂靠公司赔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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