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分理处主任非法向他人提供多家存款企业的开户资料,致使不法分子得以冒用相关企业名义办理质押手续,骗得银行承兑汇票,造成数百万元资金难以收回。8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年近50岁的房某原是本市一家银行分理处的主任。在任职期间,房某先后违反规定,将在本行开户存款的6家企业合计2040万元定期存款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开户申请、银行预留印鉴卡等开户资料提供给非存款单位人员姜某。其后,姜某等人冒用相关企业的名义办理了质押手续,骗得银行承兑汇票,造成银行对500余万元资金不能收回。案发后,姜某被判刑。今年2月,房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身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具企业开户存款资料,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鉴于被告人房某在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组织审查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依照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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