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可认定工伤。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公布了对该病的诊断及工伤认定的相关办法。
一、血吸虫病的诊断: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
二、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认定: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室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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