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因涉嫌经济犯罪,于昨日,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等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3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数额特别巨大;另外,案发后,从被告人杨在溪亲属及郑某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和114573.32元存折一个,从被告人处追回劳力士手表一块。被告人杨在溪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坏,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鉴于被告人杨在溪在被纪委“双规”期间,能主动交待纪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在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及11万余元存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就是否上诉的问题,被告人杨在溪表示将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受贿25万
杨在溪受兰州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的请托,协调解决了该公司在兰州市草场街折迁住户时的垫资和雁滩教师花园两段605号规划路建设中的问题,分别于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6、7月份,两次收受田广儒贿赂25万元人民币。
受贿16万元
杨在溪因受兰州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帮协调减少该公司住宅小区人防建设费等事项,于2002年上半年两次接受张某贿赂人民币16万元。
受贿2万元
杨在溪因兰州市某开发公司经理梁某请求,帮助将351-1号规划路列入2004年兰州市城市建设道路拓建计划,接受梁贿赂人民币2万元。
查明:经查并非属朋友之间馈赠,故辩护和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受贿3万元
甘肃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为请杨在溪解决603号规划路东拓修建至该公司住宅小区,先后送给杨人民币3万元。
受贿5万元
杨在溪因受兰州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的请托,帮忙为黄在兰州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收受黄人民币5万元。
受贿5万港币和2000美元
杨在溪受兰州某实业公司经理杨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为该公司协调解决西北师范学院桃海学生公寓东侧582号规划路北段200米左右的道路建设问题,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分5次收受杨某5万元港币和2000美元。
受贿30万人民币和2000美元
2000年5月23日,兰州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经理查某因办理招手停中巴车更新挂牌,需要杨在溪帮忙,送给杨人民币30万元。2004年春节前,查某又送给杨在溪2000美元。
查明:杨在溪当庭提出其前三次收到查某3.6万美元,第四次收到2000美元,共收到查3.8万美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关于“3.6万美元”的说法无证据证实,故应按起诉书指控收受查某30万元人民币认定。
受贿70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12根金条
杨在溪受兰州某公司董事长贾某的请托,为贾协调解决黄河市场折迁补偿问题,于2000年至2004年5月,4次收受贾70万元人民币、5万元美元和12根金条。
查明:关于70万元人民币: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为60万元,因杨在溪一致供述收到的是50万元,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按杨在溪的口供认定为受贿50万元;起诉书指控收受12根金条的事实,虽然金条的来源、去向不明,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印证此起事实存在,故应予认定;起诉书指控贾送给杨在溪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虽然杨当庭翻供,但其和贾均在侦查阶段有对此起事实的基本供、证,故对这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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