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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一名女青年突然被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倒在地,面部受伤。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灾祸,女青年找到广告牌所有者索赔,后因协商不成诉至公堂。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令广告牌所有者赔偿女青年医疗费等损失5880元。
2004年2月25日晨,女青年田某与几名同事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寓出来,到第一大街坐班车上班,行至一洗浴中心门前时,因当日风大,挂在洗浴中心正门二楼部位的广告牌的西侧被吹落,正巧砸在路经此处的田某身上,田某当即摔倒在地,嘴部等处受伤。面对这“从天而降”的灾祸,田某立即找到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交涉,后被同事送至医院治疗,洗浴中心亦派人前往医院。经诊断,田某眼部及牙齿均受不同程度伤害。后田某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5128元。后田某将该洗浴中心业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脱落之广告牌系被告王某所有,有关证人证言亦能证实原告田某之伤情与该广告牌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对田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田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88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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