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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即使有精神疾病也不代表一定无罪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上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斌教授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嫌犯陈丹蕾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精神疾病直接导致的案件,作案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谢斌进一步解释说:“在我国对嫌疑犯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必须由案件的承办单位(一般为法院、检察院)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这些机构一般为精神科的专业医院。鉴定机构审阅案件的卷宗材料后,才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鉴定机构认为有鉴定必要,就会对嫌疑犯现场鉴定,并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只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一大证据,是否采纳依然由承办单位决定。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采纳专家意见。” 谢斌还强调说,司法鉴定的关键是要调查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并且是否是因发病而导致作案。“并不是说有病就代表无罪,关键是看症状对作案有无直接影响。”他分析说,嫌犯陈丹蕾虽然可能同时患有强迫症和抑郁症,但从以往来看这两种病对作案的影响却是相反的。“患有强迫症的人犯刑事案件的几率要比常人小。抑郁症则很可能导致暴力行为。” 对于精神病是否会遗传的问题,谢斌说:“陈的母亲、外婆虽然也有精神类疾病的一些特征,但现在还没有一种精神疾病确定是有遗传性的,只能说一些患病素质会被遗传,被遗传者比常人患病的几率大些。如果证实是因重度抑郁引起的作案,对案件的审理也会产生影响,以往有这样的案例。” 谢斌同时表示,现在所有关于嫌犯陈丹蕾的推测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有等陈丹蕾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后才能进一步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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