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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摄录不作为处罚依据”的说法只是对“新交规”的推测理解
明年1月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开始实施。日前,市交管局对公开摄录、机非事故以及赔偿比例等市民关心热点作出解读:只要摄录证据客观真实,就可作处罚依据;在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最高赔偿为4万元。
摄录客观真实就可作处罚依据
交管部门表示,关于“隐蔽摄录不作为处罚依据”的说法,只是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推测理解。摄录交通违法行为是交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只要客观真实就可作为处罚依据。当事人如对处罚不服,有权申辩,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也有权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规定》就交管部门公开对违法行为摄录有具体要求:交管部门利用交通监控手段纠正违法行为的摄录活动,应公开进行;交管部门要将违反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手段告知当事人;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交管部门应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有异议时,有权申辩,陈述自己的理由,查阅相关资料;交管部门还要通过不同方式公布违法查询方式,方便当事人查询。
机、非事故赔偿比例明确
交管部门表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本市出台的《规定》细化了有关内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一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承担8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责,承担6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责,承担40%赔偿责任。如果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按5%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按10%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拆解报废车不申报就罚
以前,出现过负责拆解报废车的单位将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拆解后重新拼装,更有甚者将车辆重要零部件出售,使报废车辆和零部件再次流入社会。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明确,达到报废年限车辆,有关部门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在道路上行驶的报废车,一经查处将立即依法扣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向交管部门申报,在交管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拒不申报逃避监督的,要依法处以每辆车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回收企业,交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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