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老板:宁不当官决不撤股
此前,记者向一煤矿老板私下了解听到了“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投资入股煤矿的高额回报使不少官员心存侥幸。这位煤矿老板比喻官员从中受益是“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
“官煤勾结”不是秘密
虽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草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规定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经商,但是在一些煤矿中,“官煤勾结”早已不是秘密。
官员也要“参股分红”
“官煤勾结”的第一个表现形式是官员“参股分红”。据新华社2005年9月9日的报道,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以及欧里镇原党委书记、原镇长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等4名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煤矿股份,从中谋取私利250余万元。
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有的政府官员甚至赤膊上阵。今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8人死亡、1人重伤。最终调查结果显示,矿主彭国财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接受贿赂当保护伞
“官煤结合”的第二个表现形式是官员接受贿赂,充当保护伞。
2002年轰动一时的南丹矿难,矿主和一些党政官员相互勾结,成功地将重大矿难隐瞒了半个多月。
而123人遇难的兴宁矿难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悲剧,就在7月中旬,邻镇发生16名矿工死亡的特大矿难后,梅州所有的煤矿均被要求停产整顿,但大兴煤矿在停产不到四天后就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违规、违章作业,背后若无官员支撑,矿主曾云高岂有如此胆量?当年此人仅以区区250万元就获得了四望嶂矿务局价值2.2亿元的固定资产及煤矿的开采经营权,这更是让人心生遐想。
富豪与政治联姻
“官煤结合”的第三个表现形式是煤炭富豪们直接和政治联姻。有媒体指出,在某产煤大省的一个普遍现象是矿主们将子女们安插在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这些以司机、勤杂工等名义进入党政机关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富豪子弟,过不了多久,就会成为拥有“高学历”、高职位的实权人物。
当官员们的权力和矿主们的资本如此紧密结合时,我们不难理解湖南省煤炭厅一位老干部所说的:“有些人自己的黑钱比别人家灵堂里的白幡重要。”我们亦不难理解湖南娄底市市委书记蔡力峰所言:“不动‘官煤勾结’的根子,就不可能治理娄底矿难。”
安监部门说法:仍未撤资的将受惩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昨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
专家说法:把违纪人员开除公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这些人说的“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站不住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无非是想一边拿着政府工资,一边利用本身的权力拿着好处。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管理职责上的失职。管理者与被管理单位产生利益关系,因此,就有动机千万百计地保护这种利益,这就丧失了公正管理。”
在这种情况,如何严格对“制度执行”把好关非常重要。任建明提出两点建议“首先相关部门不能只是走样子、做形式,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把这些违纪违法人员开除公职。另外提高打击的概率也非常重要,这样才能杜绝安全隐患,因为操作的隐蔽性,如果不积极鼓励群众揭发举报,1000个人里才查出了一个,就相当于没执行。要严格查处,按照规定处理,否则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
相关链接:近年遇难矿工人数
在2000年以前,中国矿工每年有上万人遇难。2001年,这一数字为5965人。2002年,为6528人。2003年,为6434人。2004年,为6027人。
相比之下,2003年全世界产煤约50亿吨,死亡人数8000人左右,中国当年煤炭产量16.6亿吨,占33.2%,而死亡人数6434人,占80.4%。中国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俄罗斯的10倍,印度的12倍。
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矿难
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王槐镇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123名工人被困。
7月11日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神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此次事故共造成83人死亡。
7月2日山西忻州地区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
5月19日河北承德市暧儿河矿业有限公司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50人死亡。
4月24日吉林省蛟河市腾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30人死亡。
3月19日山西朔州市平鲁区白堂镇细水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72人遇难。
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井下214名矿工遇难。
今年以来出台的政策法规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向违法违规煤矿的停产整顿工作下了最后通牒: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政府官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者一月内撤资。
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