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使得人们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危害有了清晰的认识,但往往也只局限在酒后驾车、超载超速、抢道横穿等严重违章行为上。还有一种出于司机本身不良习惯的违章行为,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那就是开车做“小动作”。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做出终审判决,司机陈某在驾车时由于点烟导致自己驾驶的制动不合格车辆与前方的车相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司机陈某将为自己的“小动作”付出一年徒刑并赔偿死者亲属39万余元的代价。
今年1月1日早7时许,现年39岁的本市居民陈某驾驶着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沿卫国道行驶至外环线津汉公路西侧200米处时,因在车内点烟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其所驾车辆与前车追尾,造成乘车人刘某当场死亡。后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造成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赔偿,肇事车为本市某煤制气厂所有,由该厂工人冯某租赁后又转租给陈某,某煤制气厂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二者对该肇事车辆造成的损失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在做出如上判决的同时,判令冯某和某煤制气厂对上述39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有些司机一边驾车,一边吸烟、闲谈、左顾右盼、吃东西、剃胡须,甚至与乘车人动手动脚打闹等等。司机的“小动作”越来越明显地威胁着交通安全。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十三项虽明确规定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但却有不少司机依然我行我素、自得其乐。因此,更有必要重视司机的“小动作”所带来的危害,制止这一诱发交通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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